本科教育\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通知
 
 
 
 
 
 
 
 
 
 
 
 
 
 
 
 
 
 
 
 
 
 
 


关于编排学期教学授课计划的规定

  根据校教务处相关文件精神,特对编排教学授课计划做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教学授课计划须计算机打印,一式两份。格式见教务处网页。
2、对于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必须由系主任统一组织负责编写。
3、教学授课计划中各项指标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漏项。
4、课程名称必须与教学计划一致;否则须提请教务处审核。
二、教学授课计划上交时间
所有课程的教学授课计划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由系主任负责将本学期的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授课计划收齐后统一交到教务管理人员手中。
三、教学授课计划的执行要求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授课计划执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教学授课计划的教师,必须经系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动。

关于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规定

  为全面加强教师素质教育,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工作,现将我院有关各系、室教学研究活动规定如下:
1、教研活动任务布置: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学院长召开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会议,布置本学期教研活动任务。
2、教研活动计划要求:每学期第一周各系、室负责制定本学期教研活动计划,在开学后的第二周上交学院教务办审核并存档。
3、教研活动要求:教研活动以系为单位,各系、室每月至少安排两次教研活动,至少组织两次观摩教学或公开课。教研活动要按每学期初各系、室制定的计划进行,并且教研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
4、教研活动时间安排:学院规定统一活动时间,写在周工作日程上。
5、教研活动检查、落实:院教务办负责督促、检查,确保活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各系、室每次教研活动结束后,将教研活动教师缺席名单及缺席原因上报教务办留存,作为年终教学工作考核材料之一。

关于任课教师请假、调课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任课教师请假、调课等现象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学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教师随意请假(确有特殊原因者除外)。
二、确有临时原因不能执行课程表的教师,请假、调课须在离校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时调课申请表”。临时调课申请经过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批签字,本人送到教务处签字后方才生效。
四、“临时调课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留存一份,院教务办留存一份,自己本人留存一份。
五、教师本人负责通知学生调课时间。
六、教师必须按照调课时间将课程补上,教务处及教务办将进行检查。
七、临时调课最长时限为四周,超过四周按无力承担该课程处理。
八、特殊情况,如教师因急病或突发意外事故等必须调课的,可用电话等方式尽早向系主任和教学院长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到教务办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九、对于私自调课、串课及误课的,将按照“鞍山科技大学关于教学调度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2001]4号文件,以及科大教发[2004]37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将我院关于院领导干部及教师听课制度规定如下:
一、听课人员
1、院级领导干部;
2、各系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综合办主任;
3、各系教师。
二、听课数量要求
1、院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2、各系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综合办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3、听课组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4、每个系至少组织两次观摩教学或公开课。
三、听课的基本要求
1、听课人员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以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但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不能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接听电话,不得干扰正常授课。
2、认真做好听课记录。着重了解教师教学的基本状态(如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等)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注意收集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课检查的组织、协调、检查及反馈
1、听课的主要组织协调单位是教务办;
2、听课所需材料由教务办负责提供;
3、各级领导及教师听课后,请将听课记录交给教务办。听课记录由教务办负责定期汇总整理;
4、各级领导及教师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教务办,教务办对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要及时报转有关部门处理;
5、教务办每学期期末将各级领导及教师听课情况汇总,报院领导班子作为年终考核的材料之一。


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教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是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的下一级学术性组织,在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直接领导下,专门负责学院有关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工作。具体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组织制定本院教材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院教材建设规划的实施。
2、研究和掌握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的方向,审批本院教材的编写规划,根据各学科发展动态,组织开展本院范围内教材的研究、评价和选用工作,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在本院范围内组织教材出版的评审、推荐工作,评选优秀教材、审批对外交流教材。组织制定、审核本院教材使用计划。
4、有计划地组织本院教学研究单位和教师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专业教材编写、出版及使用情况,交流教材信息,掌握发展动态。
5、审定、制定本院教材工作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教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担任,委员由学院(系、部)中认真负责并有一定水平和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教师担任。
三、院教材工作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四、院教材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一般由教务办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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