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鉴定申报
办事程序:
1、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条件:
(1)
已完成合同的规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
有经国家部委或省、直辖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结论报告。
2、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资料:
(1)
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四份;
(2)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3)
研究工作报告;
(4) 技术报告;
(5) 测试报告;
(6)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
凡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9)由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查新报告。
3、项目负责人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教育部另定)将鉴定申请表(四份)与技术资料(一套)报送
科技处。
4、
科技处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一周内提出审查意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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