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工作管理
职责范围:
学术会议、讲座组织与协调;学术论文登记;学术团体的申请等事宜。
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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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主办或参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实际承办部门(学院)应提前一年向校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委办单位的信函),经科技处会同国际合作处、财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际学术会议的外事工作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具体业务(包括征文、联络等,下同)由实际承办部门负责,会务由实际承办部门和科技处商定,会议经费由委办单位和校方商定,原则上以会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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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主办或参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区域性会议),实际承办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具体业务由实际承办部门负责,会务由实际承办部门与科技处商定,会议经费原则上以会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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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应报科技处备案。报告人的酬金需从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得到部分资助的,应事先经科技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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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批准、科技处登记的本校参加的国际学术团体、全国性学会或上海市一级学会,以及本校为理事长、理事单位和挂靠单位的学术团体会费,均由科技处审批后从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