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技经费的使用
1 、立题费用于奖励立题有功人员。
2 、设计项目外聘津贴额不得大于总经费的 20 %(进成本)。
3 、上缴校管理费后,学校不再收取水、电费。
4 、用科技经费购置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文件执行。
5 、科研业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项目负责人费用支出由院系主管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 45 岁以上的副教授、高工科研出差可购买软席车票。确因科技工作需要可乘出租车或飞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但课题组应严格掌握使用。
6 、科技项目所需书籍、资料可用科技经费购买,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7 、凡科技经费累计进款额(执行项目)达到八万元的项目负责人,允许用科研费安装电话,由科技处审批。
8 、因科技工作需要,可用科技经费报销餐费,但报销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5 %。
9 、参加学术交流会、技术鉴定会、评议会的费用及论文版面费等可从科研费中列支。出国参加学术交流、考察,在不影响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科研业务费 20 %,已结算项目可全额使用。
10 、因科技工作需要返聘离退休人员时,由院、系提出申请,报科技处、人事处审批。返聘费进入项目成本。
11 、学校董事会资助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不参加提成,经费使用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12 、科研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 2 ”。
13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规定的住房标准,可以使用剩余经费(二次分配后的经费)的 30 %用于购买校管住房。该规定限 1996 年 12 月 12 日以后结题项目,具体事宜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办理。
14 、科技处、财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支出与科研无关的费用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