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技成果管理
一、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调查、考察、试验、研制、实验观测或辩证思维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或实用价值的成功结果。上述结果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客观评价,或者经应用单位使用证明,才能作为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二、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或领导指派的科学研究工作,属于职务研究。这类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经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或评议,在学校科技处备案登记,均视为我校的科技成果。
三、申请鉴定的科技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准备好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应用单位使用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等有关文件,经科技处审查后,到上级部门办理鉴定手续。
四、科技成果鉴定按国家科委 95 年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由科技处组织协调,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五、科技成果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鉴定资料收集齐全,由科技处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六、凡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员应积极配合科技处组织申报,争取获得各级科技奖励。
七、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由我校负责鉴定、专利申请、推广转让、申报奖励等;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需持技术资料、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八、我校科技成果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外私自转让推广。对违反者,学校将按《校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