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审计处  规章制度

鞍山钢铁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文:sjc   发表时间:2007-07-25 16:16:24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利,加强我校对经济活动的宏观控制和管理,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合同的审计范围
(一)转移财产的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供用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贷款合同等。
(二)完成工作的经济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外服务合同等。
(三)提供服务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
(四)其他经济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经济承包合同以及各种合资转让合同等。
二、经济合同的审计办法
(一)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协议、契约(以下简称经济合同)的审计。除院授权部门有权直接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外,其他部门、单位签定的经济合同,均需经审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后签定。
(二)购销合同的审计。一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由供销科负责直接对外签定;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重大设备的购置,需经设备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方可签定;校办产业的供销合同,由各企业负责签定、管理并登记,审计处每年将对签定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联合经营合同(包括技术入股、联合经营合同等)的审计。凡联合经营合同,需有书面论证材料,并经审计处审查其经济效益论证情况。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审计。凡基建、大修工程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计后签定。基建、大修工程签定的经济合同必须以年度计划为依据,超计划金额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财务处确定资金来源,审计处审查后执行。
(五)经济承包合同的审计。经济承包合同在签定前需经审计处核实其资产的真实性,核实承包方案的可行性,核实承包基数。承包指标和分配比例的合理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对承包者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六)委托培养和有偿分配合同的审计。委托培养和有偿分配合同的签定。由院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计处将在年终时,对委托培养和有偿分配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七)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本公司对外的经济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对于联合办厂、承包、租赁经营等合同进行登记,审计处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八)其它经济合同,一般采取事后审计。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审计处负责对我院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凡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折不扣的全面履行合同,不得随意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有充分理由,并按照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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