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审计处  规章制度

鞍山钢铁学院事业经费审计办法



文:sjc   发表时间:2007-07-25 16:18:46

    第一条  为了对我院事业经费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鞍山钢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事业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预算拨款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按照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严格划分的原则,审查其财务收支活动。
  
(二)根据实行的各种形式的预算包干,重视包干结余的形成、分配和使用的真实、正确、合理、合法。
  
(三)实行普遍而连续的定期审计制度,迅速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保证教学、科研、服务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事业经费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事业经费审计包括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两方面。
 
(一)预算拨款的审计内容包括:
   1
、审核我院是否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依据和可靠性,审查预算资金的领拨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
   2
、对诸如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应审查是否贯彻按进度拨款,用以保证资金的需要,防止资金积压,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审核预算安排中的专项计划(如设备费)是否按用途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4
、审核我院是否按国家规定的预算依此逐级拨款,如发现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所属单位直接拨款,应查明原由。
   5
、审查拨入经费是否“包干经费”、“专项经费”等项正确记入明细帐内,以防止互相挪用。
   6
、审查预算拨款数和实际拨款数,核对追加追减预算数,以查明多拨和少拨的原因。
  
(二)预算支出的审计内容包括:
    1
、预算支出要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行政事业经费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凡属于基本建设支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预算外的支出,不能列入预算内报销,防止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全民为集体的行为。
    2
、在预算支出中必须坚持预算,按计划办事。要审查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的经费开支,纠正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查处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滥发实物和奖金的问题。
    3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报销是否符合手续制度,经手人、验收证明人及有关领导是否签字,购买控制商品是否经过批准手续。
    4
、验证各部门物资、财产的购用和储备是否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充分发挥物资设备的效用。通过审计要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5
、人员经费的审查
  
1)工资。审查和分析工资基金专用帐户,并通过帐薄和凭证的审阅,查明有无在工资基金专户外发生各种工资性支出;根据职工名册核对工资表上的人数,防止不经批准随意增减人员或临时工,防止虚报冒领;审查代扣款项、代扣手续的完备性,查明应扣未扣的原因。
  
2)补助工资。应查明有无超过国家规定、巧立名目、乱发津贴、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
  
3)职工福利费。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先提后用,防止将福利的开支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审核是否按规定范围开支。审查公费医疗的享受范围和药品报销范围的合规性。
  
4)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审查发放是否符号文件精神,有无挪用的情况。
    6
、公用经费
  
1)公务费。审核办公用品的发放有无定额和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办公用品的支出和实物保管情况;审查水电费的管理有无漏洞,是否按使用数收费;审查差旅费的标准执行情况;审查会议费的开支情况和召开会议的审批制度。
  
2)设备购置费。划清基本建设与行政事业费两种支出的界限,审查设备购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擅购属于控制购买的商品和盲目采购、积压浪费问题。
  
3)修缮费。划清修缮费与基本建设支出的界限,审查维修及零星土建工程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是否正确真实,审查施工单位的结算是否正确无误,自筹基建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正当。
  
4)材料费。审查是否建立经费对料帐,实行入库验收是否按实际领用消耗数列报支出,如出现采取“入库报销”形成大量帐外物资的情况应予纠正。
  
5)业务费。审查是否按规定、按项目(科研经费按课题)进行核算,注意有无使用不当或挪用情况。
  
(三)经费包干节余的审计内容包括:
    1
、审查包干节余是否按规定比例分成,节余的资金有无专户留存,做到既算预算帐又算资金帐。
    2
、审查包干节余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和改善教学、科研条件。
    3
、审查银行支出数、实际支出数,银行支出未报数的计算是否准确,防止包干结果不真实,以至影响预算定额考核。
    4
、比较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支出数,分析超支或节约的原因,分析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开支比例及其变化,测定全部经费对发展事业的影响。结合单位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分析资金的使用效果和人、财、物的潜力。
   
第四条  事业经费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本单位年底内的审计工作计划,拟定预算资金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内容、时间、范围、步骤,经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
  
(二)实施审计。将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并要求提出书面材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3日起15天内,向主管审计的院领导提出申述。
  
(六)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30天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事业经费审计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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