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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校报、宣传栏、广播台等宣传媒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校报、宣传栏、广播台等宣传媒介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坏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校园网、校报、宣传栏、广播台等设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各宣传媒介内容要由专人负责制定,由所在责任部门领导监督。
四、校园网、校报、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发布的内容要体现学校发展新貌,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学校,认识学校;内容必须健康向上,适应广大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满足广大学生和青年朋友的求知求学;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及时更新内容,便于师生了解学校的发展动态,充分起到宣传媒体的作用。
五、各院(系)学生和教师向国家、省市报刊发表纪实性或新闻性文章,必须到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