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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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章制度 】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gy LiaoNing”。

    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科技大学(原鞍山钢铁学院、鞍山科技大学、辽宁省食品学校、辽宁省冶金学校、辽宁省建材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发扬学校优良传统,为国家和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要业务

    1、加强同海内外校友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努力拓宽校友与学校沟通的渠道。

    2、热情为校友服务。关心支持校友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为校友多办实事,帮助校友排忧解难,为校友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使学校成为校友事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3、加强同各地校友联谊会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帮助和指导各地校友联谊会开展工作。

    4、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纪念和联谊活动,接待校友返校,协助学校搞好校庆。

    5、培养和增强校友的母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会员,必须是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辽宁科技大学的校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和履行下列程序:

    (一)拥护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者到校友联谊会相关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身份后,由校友联谊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指派人员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编入《辽宁科技大学校友名录》。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活动;

    (三) 对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决议;

    (三)完成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理事会时间由校友联谊会工作活动情况自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六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三)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经费委托学校计财处代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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