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行人优先、车辆礼让、依法照章”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有序。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直属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学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做好与本单位联系的相关外来进校车辆(人员)的审批,并做好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位)、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安全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坏、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公车以及教职工(含临时工)小型私家车,进出校园应录入门禁系统。公车录入时限至车辆停止运行为止;正式教职工车辆录入时限至本人退休为止(如在职期间更换车辆可随时变更);临时工车辆原则上录入时限为1年,到期后如果继续工作可续录,如中间停止临时工作将取消入园资格(如在工作期间更换车辆可随时变更);学生驾驶本人小型私家车进出校园,按照本人申请、辅导员确认、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的原则,录入门禁系统,录入时限至本人学籍注销之日止,学校鼓励学生绿色出行,不提倡学生驾车进出校园;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由各二级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管理”的原则,经审批后方可进出校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
第十二条 学校直属各单位举行大型活动(含培训)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提前七天到安全保卫处备案,并按安全保卫处拟订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赛车类摩托、学驾机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禁无证驾驶员驾车,严禁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学生下课高峰期且人员集中路段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一律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严禁使用远光灯。
第十六条 大型货运车辆需要进入校园的,必须在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安全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位)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进出校园应走人脸识别道闸机(含经审批入校的外来行人)。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行人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进行追逐嬉闹、多人并行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应走人脸识别道闸机(含经审批入校的外来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经核验后走机动车进门通道;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或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充电应到校园集中充电桩充电,不得擅自私接电源户外充电或将电瓶拿到室内充电。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未设停车区的道路上或绿化地、操场、楼道、楼梯口等部位停放。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定期清理非机动车停车区的无主
非机动车,对收缴的无主非机动车有权进行集中处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警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服从安保人员管理,配合做好现场保护。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交通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师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师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违章停车、超速、不礼让行人、鸣笛、逆行等行为,安全保卫处有权张贴《告知单》,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精准通知的形式通报给个人。
(二)上述行为达到二次的,学校将其车辆拉入黑名单,取消进入校园资格7天,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精准通知的形式通报至本人所在单位和单位教职工。
(三)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学校将其车辆拉入黑名单,取消进入校园资格,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精准通知的形式通报至学校全体教职工。
(四)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校门、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较大影响或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安全保卫处有权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负担,并一次性拉入黑名单,取消进入校园资格,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精准通知的形式通报至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师生对上述处罚不接受,并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如行为构成违法,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将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安全稳定工作量化考核中予以扣分,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行为情节的轻重,核减奖励性绩效;学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与评优、评奖挂钩,根据行为情节的轻重,确定取消资格或降档。
第三十一条 外来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次性拉入黑名单,永久取消进入校园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