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和《辽宁科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管理、优化秩序、预防事故、减少存量”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科技大学校园内、龙源社区内两个地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凡在两个地域内参与或涉及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新国标要求和当地交管部门要求,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校内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老年人、残疾人代步车等车载蓄电驱动的非机动车辆;燃油二轮、三轮摩托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不符合新国标要求和当地交管部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由电力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学校直属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保卫处
1.负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管理台账;
2.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以下简称“校内车牌”)申办材料审核及校内车牌的发放、核验;
3.负责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停放等交通秩序,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
4.负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无校内车牌、废弃无主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5.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及相关政策及时调整完善工作。
(二)党政办、宣传部
1.负责协助安全保卫处通过校园媒体发布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及警示视频,营造文明出行氛围;
2.负责监测舆情动态,协助安全保卫处及时解答师生关于校园电动车管理问题。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1.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规划管理、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
2.负责禁止第三方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
1.负责做好学生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等安全用车的教育工作;
2.负责对学生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3.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五)学校直属各单位
1.负责教育引导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道路交通安全通行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相关规定,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
2.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申请校内车牌材料的审核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
3.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区域的巡查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4.负责配合学校依据本办法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5.各楼宇归属部门、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对门前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有制止、劝告和引导的责任与义务,必要时可进行清理搬移。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七条 所有电动自行车都应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牌照后方可在校园道路行驶。
第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管理,原则上师生员工每人限定办理1台。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在安装校内车牌前,所有电动自行车要恢复限速装置,否则不予发放校内车牌。
第九条 校内车牌分为教职工车牌、学生车牌、服务保障车辆车牌三类:
(一)教职工和服务保障车辆车牌每二年检验一次;
(二)学生车牌每一年检验一次。学生退学、转学或毕业离校,校内车牌自动作废,所属电动自行车应驶离学校,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三)校内车牌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租赁、出售号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校内车牌须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安全保卫处指定现场检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的《辽宁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内车牌申领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缴费记录)等相应票据,无合格证及核验不合格车辆不予办理校内车牌。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仅限办理一张本人的校内车牌。
第十一条 办理校内车牌的所有人须签署《辽宁科技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内安全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须将校内车牌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伪造或私自拆卸、变更。校内车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申请补领。未按要求安装校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及校内行驶。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推行时禁止转动车把助力,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无校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
(二)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服从校园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五)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和转弯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六)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七)学生宿舍区域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送外卖等物品;
(八)人工湖周边人行通道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九)电动自行车的转向灯、车铃、车闸刹车等车辆部件均须保持功能正常,否则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十)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和乘坐人需佩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加装、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装置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五)未悬挂校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校门做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安全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0412-5928110),事故若造成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110进行受伤人员救助和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到事故地点,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楼宇。电动自行车停放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
第二十一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无校内车牌的或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等方式违规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遵守校内人员充电安全规范、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可拆卸蓄电池在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充电器、蓄电池等请使用正规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有权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办理校内车牌资格或没收已办理的校内车牌,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停放: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证照或材料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校内车牌,或者使用其他校内车牌的;
(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有超速、竞速、违停及将蓄电池带入楼内存放等违规行为的;
(六)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驾驶、停放、充电、无校内车牌、长期停放无主废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清理。对非正常途径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责令其驶离校园。
第三十条 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违反交通秩序行为,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在楼宇内停放和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对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交通、火灾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履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发现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可向安全保卫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校内工作需要以外的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他以电力驱动的车辆不予办理校内车牌,禁止在校园内驾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