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教学单位: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和《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辽财采函〔2022〕701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教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环节,加强和规范集中采购项目资产登记工作,请相关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一、做好验收前准备
为确保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采购专项能够合理、合规、稳步落地、落实,现将做好验收前准备的重要关注点说明如下。
(一)检查设备铭牌信息是否规范齐全
设备铭牌是设备上的重要标识,设备铭牌上信息应包括设备型号、制造商、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使用条件、质量标识等。
(二)检查合同中采购明细信息是否与设备铭牌一致
合同编写人应与供应商核对合同中采购明细所列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信息,确保与设备铭牌信息一致。采购产线类、系统类设备时,各组件上均应有设备铭牌,合同中采购明细应分项列出各组件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信息。
(三)检查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完成
采购项目有明确的质保服务期限,对配套服务、培训、维护保养、系统升级等环节有具体约定,并完成安装调试及相关培训工作。
(四)服务类项目的履约及验收标准是否明确
服务类项目在合同中针对服务年限、验收时间节点、履约验收标准等环节应有明确的约定。其中短期使用权的教学软件采购,切勿用售后服务期限代替软件使用年限。
(五)验收前完成实验室安全建设与风险评估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风险评估标准可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为确保验收时效,教学单位应同步推进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教学设备采购工作。
二、验收程序
2024年教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履约实行分级验收,一般程序如下。
(一)组建院级验收小组
教学单位应切实履行采购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组建院级验收小组。组长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特殊情况可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副组长一定为设备使用人,即相关实验教师。成员为3名及以上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含)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必须为奇数。对于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可自行委托校外专家。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应担任院级验收小组组长、组员。
(二)院级验收
货物类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检验货物清单(含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技术性能指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与应用、实验室安全标准、售后服务承诺、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等履约情况,认真做好院级验收记录,提出院级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
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验收小组成员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院级验收。
若院级验收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院级验收小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后,实行二次院级验收。若院级验收发现合同约定不全面的,应积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若验收过程中,院级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将意见记录在验收书上,并在验收书上签字,未将意见记录在验收书上的视为无不同意见。院级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国资处、审计处申请校级验收。
(三)校级验收
国资处、审计处、教学单位验收小组、供应商共同参与校级验收。货物类项目,完成“三个一致”的具体核实,即核实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核实质保、售后服务承诺、实验室安全达成情况。核实设备使用人的设备运行与应用情况;服务类项目,核实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节点与履约验收具体标准。
(四)资产登记
设备使用人登录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按照国资处验收后资产登记意见完成资产登记工作,经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在设备明显处,按资产单据号打印资产入账单(财务联)2份,作为办理采购报销材料之一。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采购需安装调试的大型仪器设备、定制开发应用软件、教学平台,需正常、安全运行一段时间后验收。
2. 特殊仪器设备(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射线装置、含辐射源等)应在取得国家规定使用资质材料后验收。
3. 进口设备应取得报关清单后验收。
4. 校级验收在验收通知单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5. 本通知相关不明之处,请联系国资处设备管理科(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刘乾,联系电话0412-5928155。
辽宁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