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
制度规章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0-28

 

 

 

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科大纪发〔2016〕15号·2016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纪律教育,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  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切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五条  经常开展谈话谈心活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各级纪委和领导干部要围绕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党员干部谈话谈心。学校党委书记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谈心活动,与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谈话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话谈心。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思想、工作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者分工联系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谈话提醒。二级党组织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谈心活动,与本单位其他党员干部定期进行谈话谈心活动。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谈心活动。学校纪委书记、二级单位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应在职责范围内,与党员干部经常开展谈话谈心活动。

第六条  适时开展批评教育。对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党组织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成效。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各环节,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加分管或者分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  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对未说清问题的,要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纪委或组织部门进行,其中涉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须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并将书面记录材料留存。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必须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章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

 

第八条  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纪委或二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进一步核查。核查发现有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纪律审查程序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九条  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纪依规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十条  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视具体情形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者分管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学校党委、纪委要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一条  党纪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五章 严肃审查和纪法衔接

 

第十三条  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几类情况集于一身的更要严肃审查。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问责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注重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全校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学校纪委、二级单位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传导压力,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日常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检查督促各二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的途径,进一步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

第十七条  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主动改正。对于问题介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不断提升执纪效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有下列情形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

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