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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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12-30

 

 

 

辽宁科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

(科大纪发〔2020〕25号·2020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以下简称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是指在学校权力运行中可能成为廉政建设薄弱环节、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及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重要工作单位(部门)、重要工作岗位、重要工作内容和重要工作环节等,主要涉及人、财、物的管理以及招生、科研、基建、后勤等单位(部门)、岗位和环节。

第三条  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确定与调整

《辽宁科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一览表》(附件2)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是结合当前学校工作实际而提出的。今后将根据形势任务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由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学校纪委研究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四条  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管理与重点监督同步落实。在管理过程中强化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促进管理,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使廉政建设与业务管理紧密融合,杜绝重点部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自我监督与自我完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管理单位(部门)的自我监督职能,通过监督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减少重点环节的管理漏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三)强化监督与严肃惩处同步实施。发挥多主体、多渠道的监督作用,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方法

 

第五条  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自检自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结合,以自检自查和自我监督为主。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对相关单位(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条  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切实加强“过程监督”。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涉及的相关工作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监督工作中有我,我在监督中工作”的常态监督机制,以保证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工作严格执行规范的程序。各相关单位(部门)每年要对工作整体情况对照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进行自查,认真填写《辽宁科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自查表》(附件3),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综合监察室。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纪委的具体要求,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单位(部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并反馈相关单位(部门),要求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听取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情况的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健全和落实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重点参与部分环节的监督工作;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和自我监督;受理群众就相关问题的来电、来信、来访,对违纪、违法事件依法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综合监察室、人事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会、图书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20个重点单位和部门“一把手”为本单位、本部门重点部位第一责任人,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的制定,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廉政风险防范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大纪发〔2015〕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