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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

综发〔2020〕43号附件8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双盲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是指送校外评阅时对评阅人隐匿作者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作者、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的学位论文评阅形式。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要求的评阅人数推荐本学科和相近学科领域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专家必须是其所在单位聘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中校外评阅人至少1位,校外评阅人必须为不同单位的专家,且非我校兼职教授、博导,非申请人所在单位专家)。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研究生院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全体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中抽取部分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第五条  每篇被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档。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而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批次答辩资格,须修改,下次重新申请。

(二)对初审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但复审合格的学位论文,须修改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准予答辩。

(三)对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一般”的学位论文,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准予答辩。

(四)其他情况,准予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办法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位申

请人等,如对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申诉条件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以及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可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

1.申诉人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供论文关键词,由导师签字后报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至少2位同学科专家对申诉理由进行评议。如认为申述理由充分,专家组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校学位办公室重新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本次评审的最终结果,不再接受申诉

4.申诉人应自盲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诉结果运用

1.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均为合格以上,则学位申请人可正常提出学位申请。

2.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再次出现评阅成绩为不合格,则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学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其未来2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须连续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双盲评审,费用由指导教师承担。

(三)暂缓当年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四)按2000元/篇进行扣罚。

(五)对于存在伪造、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研究生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及相关领导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所在学院当年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综合考评的学位管理项记为0分。

(二)所在学院“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占学院被抽检学位论文比例大于学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占学校抽检学位论文比例的,作如下处理:

1.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当年年度考核结果降低1个等级;所在学院当年综合考核结果降低1个等级。

2.扣罚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领导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按照1“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扣减1个博士招生指标、1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扣减1个硕士招生指标的标准,扣减相关院系的招生指标。

4.“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研究生培养学院,由主管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制定整改提升方案。

第十条  符合学校免预答辩条件(见《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可自愿申请免盲审,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盲审意见及盲审结果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阅质量,每名评阅专家每次评阅篇数一般不超过5篇,被评阅论文应至少在要求的评阅专家返回评阅意见日期前5日送达评阅人。

第十三条  盲审评阅意见有效期为9个月,超过9个月后,学位论文须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一次性通过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费用由研究生院统一支付,其余由导师支付。

第十五条  在学位申请人提交盲审论文后获得学位前,学校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而开展的各项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高于本条件的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综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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