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招标采购项目精细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依据《辽宁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采购线上竞价,是指学校通过“辽宁科技大学小额采购线上竞价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线报价,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对学校采购需求明确、规格标准统一、可量化的采购项目,优先采用竞价平台方式实施采购。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申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线下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辽宁省政府框架协议和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品目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包括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发生变化时,随学校政策自动调整。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含纵向科研经费)进行的采购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竞价平台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简捷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和“有预算不超支”。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申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登录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通过“辽宁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平台”填写申购计划,根据项目类别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参考品牌、型号规格、功能及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预算金额、交付时间与地点、服务要求、经费来源、付款方式、联系方式等,确保发布的采购信息完整、明确、有效。
第七条 申购人不得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性要求,一般不得提出针对具体项目的产品授权。
第八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申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不多于3个品牌竞价。工程类采购项目,申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不多于3个主材品牌竞价。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确需本地化服务,申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本地化服务要求,且应当在申报项目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竞价与成交
第九条 竞价平台注册长期免费开放。供应商登录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通过竞价平台参与竞价。竞价平台按照全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平台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列出成交供应商候选名单;报价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竞价平台自动选择排序第一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竞价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个工作 日。采购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采购需求,申购人应当在报价解封前终止项目,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一条 竞价平台报名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供应商须不少于2家方可组织竞价。未满2家的,视情况调整采购参数,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二条 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通过虚假响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应充分阅读理解竞价须知和项目公告要求,必须完全响应项目公告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成交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价平台公布的申购人联系方式,主动联系申购人商定供货和合同签订事宜。对竞价公告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公告规定时限交纳履约保证金;未按期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学校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递延选择成交供应商或终止竞价。
第十四条 未签订书面合同项目,以竞价平台交易信息(采购公告、投标响应及承诺、成交通知书等)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作为履约、违约处理和采购资金支付依据。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成交供应商原则上不得放弃项目成交资格。确需放弃的,须向学校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递延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该项目竞价活动。
第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禁止其参加该项目重新组织的竞价活动。供应商如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弃标、不按竞价要求或合同约定履约等行为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列入学校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封禁其平台账号,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各类非政府采购项目。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关供应商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通过后,申购人一般应在 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申购人提供线上合同、电子发票及验收单后通过学校“网上报销系统”审批,由学校财务办理转账支付。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竞价平台采购活动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校内教职工,学校将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应当追究党内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供应商注册管理,对供应商实行诚信记录登记。负责竞价平台申购信息审核与发布、采购结果终审、项目纠纷协调。
第二十条 申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参与竞价平台采购活动相关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采购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