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与完善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的经济建设作用,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及辽宁省教育厅《实施高等学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是代表辽宁科技大学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的综合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 转移中心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探索和完善服务社会与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有效整合学校优质科研资源,将重点领域的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技术转移至地方企业,实现技术转移中心的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转移中心围绕“服务学校产学研体系建设、服务学校学科建设、服务辽宁、辐射全国”四个层次定位,秉承项目对接与交易接洽、中介服务平台搭建、技术培训、资本和品牌引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评估和技术集成、知识产权服务、法律事务咨询等主要职责。
第五条 转移中心的任务是要面向辽宁及全国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积极主动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以及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等项业务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为中小企业决策咨询提供优质高效的多样化服务,适应辽宁经济建设与产业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我省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转移中心的工作内容主要有:转化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诊断、战略策划、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以及为企业产品开发提供实验条件等项工作。
(一)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和专利技术的实施,为企业提供实验和检测等条件;
(二)组织和参加高校与企业的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及中介服务;
(三)为企业与高校共建实验室、联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科技成果推广中心、产学研示范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教学实习基地、专业学位培养基地等合作项目提供信息及中介服务;
(四)以既有利于教学、科研业务,又满足中小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提升需求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兼职专家顾问,以及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合同、科技合作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承担合同文本的审定、登记、统计及履约情况的管理;
(六)建立高校与中小企业科技、人才供给与需求动态信息库,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为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提供信息平台。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七条 转移中心是辽宁科技大学下设机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转移中心主任由学校委派,同时兼任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出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各项业务。
第八条 转移中心依托学校创新资源。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为科研团队和中小企业服务。
第九条 转移中心开展产品、技术和决策服务,涉及财政税收政策应按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的《关于辽宁省高等学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计划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转移中心与学校科技处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一条 转移中心鼓励学校科技人员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使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得到逐年提高。
第十二条 转移中心着力打造一支以专、兼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为核心的团队,对内深挖、对外开拓,逐步建设成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三条 转移中心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科技园合同管理办法》,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转移中心的合法权益,使转移中心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所有合同必须经过学校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转移中心财务由辽宁科技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技术转移人员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使用的经费由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报销。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 转移中心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计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年报。
第十六条 转移中心每年要参加辽宁省科技厅组织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