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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辽宁科技大学单独出资设立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185号,邮编:114051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电气机械、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矿山专用设备制造;冷却器、分流器;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技术服务及设备安装;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环保设备制造;陶瓷制品制造;冶金用精细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新型萘吸收剂生产和销售(限分支机构生产);自动化仪表设计、销售、安装;带式输送机用逆止器设计与制造;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由辽宁科技大学以货币、实物投入。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法人股东:辽宁科技大学。出资额1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420万元,非货币780万元,出资时间:2009421日。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五人,均由辽宁科技大学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对辽宁科技大学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辽宁科技大学委派。

第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三人,均由辽宁科技大学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负责对各部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设立登记;

(五)人民法院依照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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