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校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辽宁科技大学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由辽宁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作为管理及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辽宁科技大学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我校科技力量和科研成果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特别是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提供办公空间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监管。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创业项目,项目发展前景良好,经专家评审认可,获得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资助的项目团队;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辽宁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辽宁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项目策划书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交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园孵化评审组审核、评选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为申请人提供创业空间,并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同时申请人递交《入园申请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商税务管理规定,合法经营。
第八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众创空间各项工作,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九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要与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遵守园区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取暖等,共同维护园区安全稳定。
第十条 创业空间作为大学生创业者办公房间,只能从事营业范围内各项经营活动,不能用于学生自习、上课、辅导等非创业性活动,夜间不允许留宿。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得私自更换法人,不得将房屋私自借给他人使用。但由于法人毕业、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法人的,必须经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领导审批同意后才可更换(新更换的法人必须为项目申报时同组成员)。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免费使用创业空间的创业者,须自行承担房屋的房产税和土地税。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将对入驻的创业者的经营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章 毕业、退出及加速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收入状况良好,年营业额达到辽宁省众创空间毕业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退出企业: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按要求进行创业活动、创业空间闲置、创业空间私自借给他人、利用创业空间从事非创业活动等,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有权责令企业随时退出;
(二)企业未经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批准,私自更换法人,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有权责令企业随时退出;
(三)创业空间资助期满,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退出众创空间管理。
第十六条 加速孵化企业:
企业孵化三年后,已达到毕业要求,但考虑到企业发展情况良好,未来发展空间加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并且对学校和园区支持作用较强,企业出园后存在孵化失败风险等因素,经企业负责人书面申请,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领导审批后,可以在众创空间内加速孵化。加速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计孵化期应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孵化期内。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与报送由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定期采集、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对采集的基本信息和原始资料分类保管,定期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建立后,由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第六章 企业联络员
第二十条 设立初创企业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
(一)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了解他们的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处理和解决;
(二)负责企业与空间、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
(三)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
第七章 财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众创空间设专人为创业者提供免费财务咨询和财务指导,协助有需求的初创企业管理财务,保证公司运营正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