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坚持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通过赋权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赋权申请条件:
(一)赋权的成果应具备不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列入学校赋权试点负面清单情况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三)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第二章 赋权管理
第四条 赋权办法在学校赋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赋权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监督执行和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备案、权利变更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的资产处置,账务处理,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需向上级报批报备的备案工作;负责按照国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对赋权试点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报奖、标准制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组织论证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方案;加强对学校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管理。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其中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兼职或离岗创业行为,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按照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对赋权试点实施相关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赋权试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审慎合规履职进行监督,对被赋权人依纪依法依约行使所赋权力进行监督;受理与赋权试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
第三章 赋权实施
第十二条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提交科技成果赋权申请和转化方案,技术转移中心进行信息公示,学校研究通过并签订科技成果赋权协议后方可实施赋权。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未提出赋权申请,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可获得所有权收益的90%。
第十四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学校授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十年的成果长期使用权,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可获得使用权收益的90%。
第十五条 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学校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学校积极探索自主管理科技成果方式,构建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形成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建立审慎包容监管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赋权工作及相关人员接受学校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赋权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兼职行为或离岗创业的在校教职工按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申请校外兼职或者离岗创业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第四章 赋权流程
第十八条 赋权申请应征得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意方可提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对象(以下简称承接对象)存在利益关联时,应在提出赋权申请时主动填报关联说明。有利益关联的完成人(团队)不得参与赋权申请洽谈和审批过程,所在二级单位应委派无利益关联人员负责赋权申请的相关工作。
利益关联是指完成人本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为承接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九条 赋权转化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交《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所在二级单位对其涉及人员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可行性及有无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进行初审,技术转移中心对其进行涉及经济、法律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起草权利分配约定书,确定其权利分配比例,经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字确认,由技术转移中心备案,转化后按约定书执行;
(三)技术转移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赋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项目介绍、价格形成过程、拟成交价格、权利分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相关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四)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正式发文,确定赋权方式和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签订《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赋权协议书》;
(五)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与承接对象洽谈,最终确定成果转化方案;
1.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承接对象无利益关联时,若承接对象为国有全资企业,可不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需根据科技成果的前期投入以及未来市场收益情况确定最低参考价格,采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若承接对象为非国有全资企业,须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由技术转移中心与承接对象协商,选择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由完成人代表配合评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2.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承接对象有利益关联时,须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指定国家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根据交易机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六)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赋权后,若需对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支付在更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成果赋权后,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科技成果的维护等相关费用;
(八)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赋权后,应每年向学校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便于学校及时掌握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情况,监督合同履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开展。
第五章 赋权转化
第二十条 选择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学校决议,对该科技成果按确定的转化方案进行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移。学校直接获得转化合同中约定的收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自行决定转化收益的获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后,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进一步延长该成果长期使用权期限。若在获得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达到相应转化效果的,学校有权收回该科技成果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选择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学校决议,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将所有权变更为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按照对外投资的要求,履行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相关职责。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代表学校持有的股份需退出该企业时,其余股东应当无条件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与赋权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照《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统一部署学校赋权试点期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