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报奖、标准制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权属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辽宁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包括:
(一)被授予的专利、产品注册商标;
(二)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作品,包括科学技术论文、工程设计图纸、材料和产品设计图纸及文字、计算机软件、音像说明及图形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在科技处正式立项和学校直属各单位立题的研究成果,含经技术鉴定和未经技术鉴定的产品、工艺、技术、装备、测试方法、仪器等(包括专有技术);
(四)学校的标识,包括学校校名、校标、学校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上述发明创造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和成果,其所有权归辽宁科技大学,完成者享有署名权、获奖酬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成果;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资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其物资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场地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四)退职、退休、离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过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五)本校与其他单位协作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科技、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其产权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请和维护
第四条 申请职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教职工、学生自行办理申请手续。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第五条 自行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书原件由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保管,证书电子扫描件由科技处统一归档。
第六条 学校的职务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应及时缴纳年费,无故不承担造成专利失效,该专利在职称评聘、奖励、业绩津贴发放中不予认可。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七条 凡所有权归辽宁科技大学的专利、科技成果和著作权所属的各类作品、学校标识,其使用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上述我校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所有权转让,必须经科技处审定登记,办理手续。
第八条 为了积极推广实施本校所属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完成者的权益,除发明人、成果完成者及科技处有权推广外,校内其他单位和职工也可推广,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转让本校所属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时,须经科技处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与外单位签订专利或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时,均必须有保护条款和规避风险条款,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以避免无效合同;
(三)曾参与该专利或科技成果工作,熟悉其技术诀窍,后又离开该课题组的教职工,未经科技处批准,不得单独对外签订与之相关的合同,但可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进行推广;
(四)几个单位(包括校内外)共同完成的专利或科技成果的转让,需经所有完成单位同意,互相达成书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由科技处协调裁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离退休和调离人员),未经校批准,私自转让、推广、生产或使用本校所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时,本校将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在转让或推广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推广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在完成科研工作后,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该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首先应审查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考虑是否应申请成果鉴定,需要申请专利及鉴定的项目必须到科技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不宜申请专利及成果鉴定,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专有技术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完成者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整理,送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建立访问制度,参观访问者必须要有接待单位人员带领。对于需要技术保密的场所,一律谢绝参观。
第十三条 对于来我校学习、进修或合作,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在我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我校所有。在离校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产品等交回,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第十四条 上述知识产权所属的作品、有效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制订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及其转化在职称评聘、奖励、业绩津贴中的考量和计算按照学校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对本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工作的非在职人员,依法享有制止和追究下列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的手段获取本校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本校的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三)假冒本校科技成果、专利或产品,擅自使用本校名义签订协议、进行广告宣传、推销非本校产品。
第十六条 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停薪留职人员等)均有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为此,以上各类人员及新分配或新调入的人员,来校学习、临时工作人员均须了解本规定。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科技处调解。与外单位的纠纷,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裁决,或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