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办法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全资、参股企业有效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企业效益,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特制定本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职责。
一、董事会及董事职责
1.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股东担任,或由学校选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至少5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会对董事有撤换和罢免权。
2.董事会议:董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董事会职责:
(1)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董事及股东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董事长;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及监事职责
1.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由学校或公司委派,董事会选举通过的监事构成,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议: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至少2/3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3.监事会及监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负责对各部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向股东提出提案,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