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园区建设,服务园区企业,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孵化企业毕业,根据有关规定,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与审批
第二条 入驻园区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学校重点发展学科的研究中心;
(二)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和孵化过程的科技型企业;
(三)无振动、噪声和污染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装配过程;
(四)符合科技园营业范围的项目;
(五)对学校学科发展有支撑作用的项目;
(六)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七)其他对学校及科技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入驻企业向科技园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需用场地面积、使用要求和具体使用功能;
(二)经科技园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确定是否入驻;
(三)确定入驻的项目、企业、研究中心和孵化装配过程等的具体负责人与科技园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入驻实施方案;
(四)大学生创业项目需经过入园创业评审通过方可入驻。
第三章 对入驻项目(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 入驻企业必须遵守科技园孵化器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科技园的管理。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经营未经工商部门许可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 入驻后不得擅自兼并、改造,如有特殊需求,必须经科技园及学校批准。
第六条 按期足额交纳房产使用费用。
第七条 积极参加科技园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享受科技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基础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政策法律服务和交流合作服务。
第九条 入驻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许可,注册地址为科技园孵化器、分园孵化器地址。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科技园每年年末对入驻项目企业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由科技园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需提交工作总结、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园组织专家对在孵企业进行评价考核,并公告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名单。
第五章 企业退出
第十三条 企业孵化期一般为4年(大学生创业企业为3年),对特殊需要企业和需要加速孵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延期。
第十四条 企业退出分为毕业、肄业、退出三个方面:
(一)毕业条件:
1.孵化期满,企业发展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2.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
5.被兼并、收购或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6.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二)肄业条件:
1.孵化期满,企业发展较好,营业收入低于400万元;
2.大学生创业企业3年免费期满,发展较好,但营业收入较低。
(三)企业退出:
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孵化失败、企业注销、违反科技园管理规定、不按时上交房租等企业,科技园有权要求其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