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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学校关于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所属企业(实验室)及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园区企业(实验室)相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各企业(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人担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组长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副职担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具体主抓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员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三)参加或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七)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签订安全协议等;

(八)负责安全设施管理、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

(九)配合上级检查,及时反馈信息,严格落实整改;

(十)完成上级部门交代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实验室)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定期进行技术训练;

(三)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负责管理消防栓与水泵接合器,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照各自所属范围的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八)如果有水火灾等事故发生,须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水火灾扑灭后,须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水火灾现场;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十)各部门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向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

(十一)不得擅自改动、更换原有电源设备。严禁私自更换电路设备上的任何装置,严禁随意接线、随意安装开关。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同意,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方可实施;

(十二)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房间内仅限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大功率电水壶、空调以及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特殊需要,须向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提出申请,经审议通过后才能安装使用;

(十三)电器设备的维修。房间内原有电器设备如灯、开关、插座等维修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经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办公室统一报修;各企业(实验室)自购电器设备维修自行负责;

(十四)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电器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三无”电器。电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远离水源,严禁被覆盖物覆盖,下班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五)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夜间严禁施工,特别是严禁动用明火;

(十六)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园区企业(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实验室)及员工,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必须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的,将学校及市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三)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情节较重,甚至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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