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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财务管理规定

 

一、库存现金管理

1.本单位财务中心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本单位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一同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本单位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本单位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本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6.本单位出纳员应及时将本单位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月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目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账款的管理

1.应收账款的管理:本单位各项目部根据会计收入准则的确认标准开具发票后,由财务中心做好账务处理,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定期与项目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目相符;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备用金等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

3.应付款项的管理:本单位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款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应的账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账,保证双方账目相符。

四、合同、成本费用管理

1.销售合同签订后,需第一时间内携合同到财务中心办理登记。如未提供合同,财务中心不受理其业务;

2.重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保证合理的利润率;

3.财务中心严格控制成本,对与合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拒绝支付;

4.按合同规定及时到财务中心开具发票,合同延期须签补充协议并报财务中心;

5.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收取的各类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各项目内容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否则一律退还给开票方,不得作为结算、抵扣凭证;发票抬头的本单位名称必须完整且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所取得发票种类及开具内容必须与业务内容保持一致。

五、本单位扣缴的项目管理费用

1. 扣缴的项目管理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取,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3%

2.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3.按净利润的15%向省财政厅交纳国有资本运营收益;

4.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六、发票管理

1.发票的保存与使用: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管理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3)需开具发票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本单位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7)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本单位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4.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5.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本单位。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本单位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6.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7.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8.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10.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申报

本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八、税务档案管理

1.将各年度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税务管理报表按月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2.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3.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4.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5.若税务人员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九、其他财务事项

1.控制现金使用,本地2000元、异地5000元以上每笔开支须转账;

2.一次性报销5000元以上现金需预约;

3.财务中心严格审核各种票据,涂改、大小写不符、字迹不清、单位名称错误或不全、毁损、过期等发票,以及未按规定种类使用发票、白条等,皆不得入账;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个人费用等,不能报销;

5.控制招待费支出。税务机关规定全部招待费支出只允许所得税前扣除60%,同时满足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条件;

6.严禁虚开、代开各种发票,虚报开支或套取现金,一切后果由项目部或经办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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