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资助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辽宁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将对入园创业的大学生企业提供种子资金资助,为规范使用特制定本资助细则。
第二条 种子资金从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种子基金库中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资助大学生创办小微型科技公司。
第三条 种子资金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财务中心负责发放,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
第四条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资助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创业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具有创业梦想、创业愿望和承担风险能力,同时必须征得家长和学院的同意;
(二)创业者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或者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
(三)创业者的创业项目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发展性、资本投入及运营估算合理、市场定位准确、营销策略较好等特点;
(四)创业者须经过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组织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园孵化评审通过后成立公司才可获得资助。
第五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或企业;
(二)已获得过资助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三)已在园孵化超过2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三章 种子资金的资助标准
第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每年将拿出10万元左右人民币,资助我校大学生创业企业10家左右,根据资助等级每家资助金额为0.5-2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资助等级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根据大学生创业入园孵化项目评审结果确定。
第四章 种子资金的资助条件及方式
第八条 创业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到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办理相关入园手续,同时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和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许可和税务登记不予资助。营业执照注册地为科技园所属孵化器,法人为评审通过团队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为团队中我校学生也可);对于已办理了工商营业许可,注册地点非科技园所属孵化器的须更换注册地址。
第九条 创业者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持有效证件到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财务中心领取种子资金。由财务中心开具票据,经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领导签字后,打入该公司账户。
第五章 种子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第十条 种子资金将作为大学生初创企业的运作资本,用于购买设备、办公设施、生产研发、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等使用,严禁用于娱乐、吃请及其他违反财经法治行为使用。
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设专人对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获得资助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获得资助半年后,要向管理人员汇报资助使用情况;管理人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种子资金使用不当将采取:警告、责令整改、限期退款、直至退园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