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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知识】审核评估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中,对开展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供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审核评估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坚持、两个突出、三个强化”。就是要在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这二十字方针基础上,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审核评估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是主体性原则,强调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目标性原则,强调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三是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分类指导、分类评价的思想。

    四是发展性原则,强调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是实证性原则,强调依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六是客观性原则,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三结合”审核方式,以数据定量分析、事实定性判断、证据合理采信的综合评估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审核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以上原则贯穿于审核评估方案的内容中,贯穿于专家组的评审过程中,也贯穿于学校的自评自建过程中。